毕节地区国税系统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利于行风监督员加强对国税系统行风建设的监督,保障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加强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民主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风监督员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新闻单位、群众团体、工商联、企业和纳税人等社会各界中聘请。

第三条 行风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组织领导;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联系群众,乐于为企业和广大纳税人排忧解难;

(三)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和评议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第四条 行风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提名;

(二)聘任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和条件进行筛选,确定聘任人员;

(三)聘任单位下发聘任通知,并向聘任人员颁发聘书和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四)行风监督员聘任期为2-3年;

(五)聘任期满后,由聘任单位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六)行风监督员在聘任期内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聘任单位同意,下发解聘通知,并收回监督员聘书和行风监督员工作证。

第五条 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全区国税系统行风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  根据聘请单位的安排,对全区国税系统行风进行评

议;

(三)  向国税系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  对全区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行风监督员监督内容

(一)地区国税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

(二)窗口单位为纳税人服务情况;

(三)地区国税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道德行为、作风纪律情况。

第七条 行风监督员监督方法:

(一)进行明查暗访;

(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核实;

(三)召开座谈会;

(四)对有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五)查阅有关行风建设的资料或文件。

第八条 行风监督员工作建立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行风监督员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例会通报行风建设工作动态,听取行风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反馈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对地区国税系统行风建设的建议和意见,提出纠正行风建设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二)联系制度。行风监督员在聘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聘任单位监察室负责联系,组织开展监督活动。

(三)信息反馈制度。行风监督员将收集到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聘任单位监察室提出,聘任单位监察室要认真收集,对合理的建议、意见及时进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县(市)国税局、局内各单位要对行风监督员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自觉接受监督,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行风监督员的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国税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